【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文字号】京国土房管权字[2000]第456号【发布日期】2000.11.02【实施日期】2000.11.0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
现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抵押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应按房屋抵押登记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抵押登记。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登记部门应在受理登记之日起,15日内核准登记,核发《房屋他项权证》。
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范围按照《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执行。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价值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四、处分抵押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按照《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