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文字号】京国土房屋法字[2000]第368号【发布日期】2000.05.26【实施日期】2000.05.2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房地局(土地局)、开发区房地局、市登记所:
现就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权人将其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在抵押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抵押权转让无须事先征得抵押人的同意,因此,应由抵押权人和受转让的第三人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抵押权人和受转让的第三人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抵押权人原持有的房地产他项权利证书;
2、抵押权人和受转让第三人的身份证明;
3、原抵押合同;
4、债权及抵押权转让合同;
5、市房地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原抵押权人转让抵押权后,应按照法律规定,通知抵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