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文字号】[98]京房资中心计字第208号【发布日期】1998.12.09【实施日期】1998.12.0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市中心归集部、市中心归集二部、首钢归集分部:
为防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风险,推动职工利用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购房,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现就以期房抵押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以所购期房抵押申请委托贷款的个人,抵押的期房主体结构没有封顶的,其借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60%,抵押物为商品期房的,同时不超过个人交存公积余额的10倍,且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含);抵押物为其它期房的,同时不超过个人交存公积金余额的15倍,且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含)。
二、用于抵押的期房主体结构已经封顶的,其最高限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80%,抵押物为商品期房的,同时不超过个人交存公积金余额的10倍,且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含);抵押物为其它期房的,同时不超过个人交存公积金余额的15倍,且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含)。
三、各分中心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执行。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