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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地产预售项目抵押信息公示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文字号】京建交[2006]280号【发布日期】2006.04.13【实施日期】2006.04.1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登记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提高房屋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化,保障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将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以下简称交易网)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以下简称预售项目抵押登记)信息网上公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于2006年6月15日前到市、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信息的确认手续。

预售项目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有明确的抵押房屋范围。抵押房屋范围对应的楼号、房号须与预售项目楼盘表的楼号、房号一致。

二、预售项目抵押信息确认后,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将在交易网上即时公示预售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情况,并在预售楼盘表上对抵押房号进行标识。

三、预售项目办理抵押信息确认的程序:

(一)开发企业登陆交易网,进入系统后在“抵押信息确认”栏填写抵押相关信息。

1、预售项目未设定抵押的,开发企业从网上打印预售项目抵押证明并加盖公章。

2、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开发企业在楼盘表上对抵押范围对应的房号进行标识,打印抵押房号清单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

预售项目有多个抵押权人的,开发企业需按不同的抵押权人分别在楼盘表上对抵押范围对应的房号进行标识,分别打印抵押房号清单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

3、房屋抵押权人已同意解除房屋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需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后进行抵押信息确认。

(二)如土地证标注的抵押登记信息中无明确的抵押范围(即土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抵押未对应明确的抵押楼号、房号)或抵押楼号、房号与预售楼盘表中同一楼号、房号不一致的,开发企业须先到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机关在抵押房号清单上加盖登记专用章后方可进行抵押信息确认。

(三)开发企业持下列材料到市、区县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信息网上确认:

1、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2、网上打印的预售项目抵押证明(未设定抵押的预售项目提交);

3、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复印件);

4、抵押房号清单(在原抵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需加盖原抵押登记机关登记专用章)。

房屋交易权属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网上填报的抵押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交易管理系统上予以确认。

四、开发企业办理抵押信息确认后,抵押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办理完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或抵押登记证明原件、复印件到市、区县建委进行抵押信息确认。

五、房屋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项目设定抵押的情况在预售合同中书面告知买受人。已签订预售合同的须在补充协议中告知买受人,未告知买受人抵押情况的,发生的纠纷由开发企业负责承担民事责任。

六、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房屋已设定抵押的,开发企业应先办理抵押注销登记,开发企业未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的应由房屋买受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备案申请书》上签署已被告知所购房屋有抵押且同意预售登记的书面文字。

七、本通知自2006年4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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