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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收费标准的函

【发布部门】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发文字号】京价[收]字[2001]459号、京财综[2001]2703号【发布日期】2001.12.19【实施日期】2001.10.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报来“关于申请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收费许可证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车辆管理所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向机动车所有权人收取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在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时,向抵押人收取的机动车抵押登记费为每辆次100元。

二、你局需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后,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函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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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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