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深国税发[1997]第139号【发布日期】1997.03.05【实施日期】1997.03.0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拍卖业事务公司:
你公司《关于如何缴纳税项的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局的有关规定,拍卖行为委托方拍卖货物,其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按拍卖销售额(包括向竞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如佣金等,但不包括销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罚没物品的拍卖收入征免增值税问题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5]第475号)的规定执行。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拍卖行向委托方和竞买方收取的佣金收入,是其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而向委托方和竞买方收取的价款,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当按规定向市地方税务局缴纳营业此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