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民政厅【发文字号】粤民事[2010]24号【发布日期】2010.10.11【实施日期】2010.10.1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珠海、东莞、阳江、佛山市民政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设立深圳市坪山新区婚姻登记处的请示》(深民〔2010〕43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婚姻登记处的请示》(珠府〔2010〕73号)、珠海市民政局《关于设立珠海市斗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请示》(珠民〔2009〕143号)、东莞市民政局《关于设立“东莞市民政局松山湖婚姻登记处”的请示》(东民字〔2010〕152号)、阳江市民政局《关于设置阳江市高新区农村事务局婚姻登记处的请示》(阳民呈〔2010〕225号)、佛山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我市三水区部分婚姻登记机关设置的请示》(佛民基〔2010〕6号)等收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深圳市:设立深圳市坪山新区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坪山、坑梓两个街道辖区内居民的婚姻登记。
二、珠海市:一是设立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高栏港经济区辖区内居民的婚姻登记;二是设立斗门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斗门区辖区内居民的婚姻登记。
三、东莞市:设立东莞市民政局松山湖婚姻登记处,办理全市婚姻登记业务,同时撤销原设置的寮步、大朗、大岭山、东坑、黄江五个镇婚姻登记处。
四、阳江市:设立阳江市高新区农村事务局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高新区辖区内居民的婚姻登记。
五、佛山市:由于佛山市所辖区仍在进行大部制改革,婚姻登记机关设置调整事宜另行报批。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