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发文字号】深规土[1996]15号【发布日期】1996.01.08【实施日期】1996.01.0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分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并全面贯彻《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现对以房地产作债务担保予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房地产产权人以房地产力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均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节规定受理抵押登记申请。
二、申请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预购房地产买卖合同书;
(三)身份证明;
(四)抵押合同书以及所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合同。
三、办理抵押登记的期限及有关程序,均按办理抵押贷款登记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