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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办法

【发布部门】潮州市政府【发文字号】潮府[2010]19号【发布日期】2010.05.31【实施日期】2010.07.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的保障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担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下称公积金贷款),是指用于解决已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类在职人员,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合法的自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二手房),并设定为抵押物的专项政策性低息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受托经办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下称受托人)根据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利率和期限等内容办理。

第五条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按规定连续、足额缴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

(二)持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书;

(三)已按规定比例缴纳首期付款(下称首付);

(四)提供委托人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

(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委托人和受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每个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未还清上一次房屋贷款(含其他商业银行)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 购买商品房的,首付不得低于30%;购买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的,首付不得低于20%;购买二手房的,首付不得低于30%。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以家庭为单位计算,单笔公积金贷款不得高于40万元。

第九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且以借款人或其共同借款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限。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应提供以下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书;

2、购买商品房、经适房、限价房的,提供经具有房地产交易鉴证资格的机构鉴证的购房合同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3、首期付款有效凭证(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提供首付发票;购买二手房提供首付收据);

4、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5、贷款审批表;

6、借款人承诺书、担保合同书(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合同或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二手房按揭担保合同);

7、借款人以及家庭成员的工资收入证明;

8、房地产评价报告书;

9、委托人认为必要的其它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贷款的,委托人应将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委托书及有关资料转送受托人,由受托人办理贷款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资金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受托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购买二手房的,由受托人将资金划转到申请人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十四条 借款人必须将所购住房设定为抵押物,作为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并按规定签订抵押合同和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人经委托人同意后,可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受托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抵押房屋权属证件及其他权益文件退回借款人,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分,但抵押权人不得以抵押物直接受偿:

(一)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之条款。

第十七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经协商采取作价转让、开发商回购或拍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委托人有权优先受偿。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含罚息)和其他费用时,委托人有权向借款人、担保人追索不足部分,受托人有义务协助。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潮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13日颁发的《潮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暂行办法》(潮府【2002】23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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