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穗公积金管委会[2002]1号【发布日期】2002.12.03【实施日期】2002.12.0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工作的开展,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对职工购房的支持作用,决定对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额度作如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最高额度从16万元提高到25万元。
二、职工个人贷款额度从目前按不高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80%计算调整为按不高于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计算。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承办银行要简化贷款手续,改进贷款服务,严格按照承办业务协议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办理,任何单位不得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上设置障碍,同时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有关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