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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60号【发布日期】2003.01.24【实施日期】2003.01.2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分局: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2〕641号)的规定,现对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抵押贷款有关房产税问题明确如下:银行系统接受企业以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后,企业因无力归还到期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用抵押的房地产抵偿银行贷款,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银行已拥有该抵押房地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和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规定,银行应依法缴纳经法院判决抵偿贷款的房地产的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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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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