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深地税发[2003]938号【发布日期】2003.11.06【实施日期】1996.01.1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规划国土局:
你局深规〔1995〕692号函悉。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决而产生的房地产转让、变卖如何交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产权人因违法,其房地产被人民法院判决没收充公,变价款全额上缴国家财政的,不征收营业税。
二、因经济纠纷,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以房地产抵债,因而发生了产权的转移,对抵债的房地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交纳营业税。
三、以房地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借款人到期无力归还贷款,被人民法院裁定抵押的房地产收归金融机构所有,房地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抵押借款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交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