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文字号】穗国房字[2004]628号【发布日期】2004.09.22【实施日期】2004.09.2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河区、白云区、芳村区、海珠区、黄埔区、荔湾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明确已改制城中村土地房产的转让和抵押登记操作,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城中村转制改造的有关政策,现就已按照国有土地性质核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的城中村土地房产的转让和抵押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改制城中村房地产的《房地产权证》上注记了“已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使用年限从××年×月×日起”的,视作通过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注记“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视作通过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由于已改制城中村的土地所有权性质已经转变为国有,因此,已改制城中村土地房产的转让和抵押登记适用国有土地房产的转让和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
三、已改制城中村土地房产转让和抵押登记的具体操作问题
(一)已改制城中村房地产转让后,对买受人核发的《房地产权证》不再注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和撤村改制批准文件确权”。
(二)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未建上盖的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转让必须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在土地交易机构办理交易手续。其中,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应当到我局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缴交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方可办理交易手续。
(三)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已改制城中村国有土地办理抵押的,按照现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操作流程办理。其中,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应先到我局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缴交土地有偿使用费后,方可办理抵押登记。
(四)凡不符合《关于印发<城中村改制改造中土地房产权属登记和用地手续衔接的操作办法>的通知》(穗国房字〔2002〕280号)和各区局操作细则规定的已改制城中村房屋,不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也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和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