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穗公积金管委会[2004]3号【发布日期】2004.06.01【实施日期】2004.06.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决定对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额度和期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可贷额度计算方法:
(公积金账户当前余额+当前月缴存额×1.5×当前至法定离退休年龄总月数)×2;
二、贷款最高限额:
个人可贷额度最高为人民币25万元;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购买同一住房,贷款额度为每个申请人的可贷额度之和,但合计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三、首期付款比例:
一手楼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20%;
二手楼首期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30%。
四、贷款期限:
一手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手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贷款期限可以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