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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

【发布部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粤建房函[2005]399号【发布日期】2005.10.08【实施日期】2005.10.0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地级以上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房管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建住房[2005]7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一、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仅限于在已经领取房地产权证的个人住房上设定抵押权。未核发房地产权证的个人住房不得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主债权转让的合同或协议;

2、告知房屋权属人主债权转让的书面公告。

三、抵押物存在权利限制或权利负担,申请人书面要求办理的,可暂不登记,并告知申请人。

附件: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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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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