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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文字号】粤劳社[2002]136号【发布日期】2002.06.10【实施日期】2002.06.1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针对我省近年来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

二、对个别情况特殊、要求按其他行业特殊工种执行的,应由企业自行报其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劳动保障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由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险局,以下简称各市劳动保障局)委托市级以上的劳防检验站对有关工种进行劳动条件、身体损害程度等项目的检测,附检测报告送我厅审核后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研究审定。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特殊工种登记管理制度。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仍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的规定,由各市劳动保障局审批。

五、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依据。对曾经发生过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及职工,应在特殊工种管理档案中注明,进行重点监控。

六、各市劳动保障局应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在对职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资格初步审核之后、正式审批之前,将有关人员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批准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从事特殊工种名称和累计工作年限、拟审批退休的时间等。公示期一般为10天。

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和数据库,防止发生弄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一经发现,要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八、各市劳动保障局应对本地区现行的特殊工种文件和名录进行清理,于6月底前将本市执行的有关文件目录(文件名称、文号、适用行业)汇总报我厅养老保险处。其中本市制发的文件,应附正文复印件。

规范特殊工种退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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