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文字号】粤办明电[1998]202号【发布日期】1998.12.29【实施日期】1998.12.2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省有些地方在办理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登记时间过长、设立抵押期限不规范、强行指定评估机构、评估收费过高等问题,为更好地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经济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体系的发育完善,根据省人民政府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抵押物的评估等中介服务要走向市场、平等竞争,由当事人自愿委托,任何行政管理部门都不能把行政职能与中介服务捆在一起,利用行政手段,强行指定或变相指定评估机构承揽、垄断抵押评估业务;依法设立经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备案具有相关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不得超过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评估费用(见附表)。
二、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抵押物登记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办事,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对登记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抵押物他项权证登记,务必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准登记;对资料不齐、条件不符或特别复杂的情况,要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帮助其完善有关手续,加快登记办理。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抵押期限由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协商确定。
三、有关部门按规定对抵押物登记时,其收费标准应按规定报批;不得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过程中将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公务移交给下属机构从事有偿服务;不得未经批准以“服务费”、“手续费”、“证件保管费”等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四、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抵押物评估过程中出现的重复评估、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对抵押物评估收费中属违法价格行为的,各级物价部门要坚决查处。
附: 现行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表以房产为主 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计算表 (计价格[1995]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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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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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以下(含100)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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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1以上至 1000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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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1 以上至 2000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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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01以上至 5000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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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1以上至 8000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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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01 以上至 10000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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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000以上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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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计价格[1994]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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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土地价格总额(万元)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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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l00以下(含100)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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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1-200部分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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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1-1000部分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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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01-2000部分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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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01-5000部分 │0.8 │
├──┼──────────┼─────┤
│ 6 │5001-10000部分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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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000以上部分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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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地价评估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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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城镇面积(平方公里) │收费标准(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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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以下(含5)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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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5-20(含20) │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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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50(含50) │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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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50以上 │2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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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深圳、珠海、汕头市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的幅度内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