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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绍兴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1]59号【发布日期】2011.04.08【实施日期】2011.04.0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1〕22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绍兴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在绍政发〔2010〕59号文件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及省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决贯彻落实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的一系列政策,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工作责任,坚决遏制地价、房价上涨势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市民居住条件。

二、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的有关政策,对个人购买商品住房不足5年转让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坚决堵塞税收漏洞。

三、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的政策规定,有关部门要对政策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最近出台的新标准执行。

四、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切实增加土地供应,确保商品住房用地总体供应充足。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同时要加快今年已经明确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供地。

五、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明确市区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2011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控制在当年市区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增幅以内。

自4月25日起,对绍兴市〈含所辖县(市、区),下同〉范围外能够提供在绍兴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绍兴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绍兴市区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不能提供在绍兴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绍兴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其在绍兴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对违反规定购房的,不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

六、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继续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2011年绍兴市区除抓好城南保障性住房、西郊公租房、小亭山环卫工人公租房等续建项目共20.46万平方米外,加快新建鹅境公租房及袍江公租房、镜湖新区和绍兴经济开发区在安置房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共20.38万平方米。

七、营造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新闻媒体要坚持正面宣传,各有关部门、房地产业协会要积极引导居民根据自身居住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理性消费,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合理定价、依法销售,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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