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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禁止食用河豚鱼的紧急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发文字号】苏卫法监[2003]23号【发布日期】2003.03.24【实施日期】2003.03.2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时下天气转暖,正值河豚鱼上市的季节。河豚鱼有剧毒,国家明令禁食,我省每年因食用河豚鱼引起的食物中毒事故时有发生。今年3月10日我省已发生一起因食用河豚鱼致9人中毒、1人死亡的事故。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食品卫生工作的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对预防食物中毒事故重要性的认识,要切实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集贸市场和餐饮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对非法加工、销售河豚鱼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严处。

二、加大食品卫生宣传力度。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消费者和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卫生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食品卫生知识宣传的力度,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食用河豚鱼的危害性,自觉做到不买、不加工、不销售、不食用河豚鱼。

三、认真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作好救治药品、器材和人员的有关准备工作。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要全力组织抢救,把事故危害控制在最小的限度。

四、严格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国家食物中毒报告的有关规定,一旦发生中毒事故,要在迅速组织救治的同时,以最快的速度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不能以任何理由导致信息不畅通或不报。对严重违反报告制度的单位,我厅将视情予以通报。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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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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