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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公证机构办理婚姻状况公证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司法厅【发文字号】苏司公[2004]6号【发布日期】2004.06.21【实施日期】2004.06.2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司法局、民政局:

根据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今后我国婚姻登记机关在为我国公民办理结婚登记时,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为解决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所需婚姻状况证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江苏省公证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及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暂时调整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办证方式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答复》精神,现就我省公证机构办理婚姻状况公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当事人不同的使用需求,公证机构可以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主要包括:

1 结婚公证:主要证明申请人夫妻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结婚登记时间以及结婚地点。

2 夫妻关系公证:证明申请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以及相互之间所存在的夫妻关系,并可同时证明上述申请人解放前依中国传统风俗习惯结婚的情况。

3 离婚公证:主要证明原合法夫妻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办理离婚的法定程序、时间和地点。

4 无配偶(丧偶)公证:主要证明原合法夫妻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以及夫妻一方生存、另一方的死亡原因、时间和地点。

5 未婚公证:对已达到我国法定婚龄的,证明申请人至今未曾登记结婚的事实;对未达到我国法定婚龄的,证明申请人至今未达婚龄、未曾登记结婚的事实;对已经出境申请未婚公证的,证明申请人至某年某月某日赴某国(或某地区)止,在中国境内未曾登记结婚的事实。

6 未再婚公证:证明申请人与原合法配偶离婚,或在原合法配偶死亡后的某一特定期间未再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事实。

7 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公证:对申请人就其未婚、未再婚等婚姻状况所做声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证明。

8 记载婚姻状况的文件、文本公证:证明由有关部门发给申请人的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文件、文本的影印件与原件相符、译文与原文相符等。

二、公证机构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申请人不能提供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婚姻登记机关、户籍管理机关等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公证机构不能对当事人提供的上述证明调查核实的,则公证机构不能受理本通知第一条所列未婚、未再婚等有关实体性的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或受理后经审查不予出证。但对当事人在申办未婚公证时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或在2003年10月1日前已经离境,要求证明离境前未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结婚或再婚的,如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实体性未婚或未再婚公证,并按有关格式出具公证书。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对当事人的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公证,但在办理过程中,必须向当事人说明上述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公证与实体性未婚、未再婚公证在效力等级上是有一定差别的,国内外的使用部门有可能不予采信或仅作为次要证据采信;同时,公证机构应要求当事人在声明书中表明“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对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所掌握的婚姻登记档案,为当事人出具的在本行政辖区内“(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证明格式见附件1)”的文本办理公证。对婚姻登记机关因客观条件不具备而不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公证机构可建议当事人申办上述声明书公证。

五、婚姻状况是确定公民身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其他法律关系的重大法律事实,公民申办婚姻状况公证,对于其从事民、商事活动以及各种财产权益的取得与丧失都至关重要,公证机构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和法定的程序办理婚姻状况公证事务,既要热情服务、提供便利,更要严格审查、注重质量,要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颁发江苏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苏价费[2002]275号)要求,收取有关婚姻状况公证费。

六、公民申办婚姻状况公证,可向全省各地的公证员协会、公证机构咨询有关业务问题。

附件:

1 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格式)

2 苏价费[2002]275号文件中涉及婚姻状况公证收费标准的规定(摘录)

3 全省各地公证员协会业务咨询电话号码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婚姻登记机关出具(无)婚姻登记

记录证明(格式)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口所在地。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婚姻登记机关从年月至今的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当事人有(结婚/离婚或丧偶后再婚)登记记录。

此证明只表明当事人在本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目前无结婚登记记录。

出证机关:

年月日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口所在地 。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我婚姻登记机关从年月至今的婚姻登记档案,查到当事人在年月日在本登记机关有(结婚/离婚)登记记录。

此表只证明当事人在本登记机关所辖范围内目前的结婚或离婚登记记录。

出证机关:

年月 日

附件2: 苏价费[2002]275号文件中涉及婚姻状况

公证收费标准的规定(摘录)

二、 (一)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 50-80元。

三、 (二) 2.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50-100元。

十、 (七)证明签名、印章属实;副本、节本、译本与原件相符,影印件与原件相符。1民事类每件收费50元。

十二、 凡证明单方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如需增加份数,每份公证书另收费20元。

十三、 对当事人举证有困难,需委托公证机构到省辖市以外地区进行调查的,差旅费由当事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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