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不同意在婚姻登记时收取材料工本费的批复 |
|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发文字号】苏价费[2004]74号、苏财综[2004]23号【发布日期】2004.03.08【实施日期】2004.03.0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核定我市婚姻登记有关收费的请示》(宁价费[2003]409号)收悉。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变更婚姻登记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2]7号)“婚姻登记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婚姻登记收费管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等规定,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中只能按规定收取婚姻登记费,此外,不得再收取表格、材料工本费等其他费用。请遵照执行。 |
|
| ☆ 通讯联络方式 ☆ | 
|  沈洁律师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
| 
| ☆ 通讯联络方式 ☆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 手机 13917766155 | QQ:2273847979 | 微信号:huiyinlaw |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