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发文字号】苏价费[2004]211号苏财综[2004]64号【发布日期】2004.05.14【实施日期】2004.07.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省民政厅,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变更婚姻登记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2]7号)的精神,我省原定结婚、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统一变更为婚姻登记费(含证书工本费)。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未正式下发婚姻登记费标准前,我省婚姻登记费(含证书工本费)标准暂定为每对9元,同时取消国内公民离婚登记手续费,涉外结婚或复婚登记手续费,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结婚或复婚登记手续费以及离婚登记手续费。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婚姻登记收费管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婚姻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苏价费[2004]100号)的要求,实行收费公示。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婚姻登记费收入应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