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银监分局【发文字号】苏住建私[2011]1号【发布日期】2011.01.19【实施日期】2011.01.1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保障购房者和银行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苏州市房屋预告登记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权属登记的实际情况和银行防范金融信贷风险需求,现就开展苏州市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登记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登记实行当事人申请登记原则。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登记由房屋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负责实施。
三、为简化登记手续、方便当事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进行合并登记,可由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书面委托银行办理。
四、银行金融机构应密切配合房屋登记机构开展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并将有关材料提交至房屋登记机构备案。银行应按房屋预告登记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共同做好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登记工作。
五、本通知下发后,对申请商品房购房贷款的,银行应在办理好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后发放贷款。
六、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苏州市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登记工作,先由市区展开,逐步推向县(市)。有条件的县(市)应尽早开展此项工作。
附件:关于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登记工作的操作细则
根据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银监分局《关于开展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登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权属登记的实际情况,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委托手续备案
原则上,由购房者(借款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书面委托贷款银行办理预告登记,并由贷款银行专门负责人员办理购房人(借款人)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名、盖章的鉴证以及相关证件的核验。为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避免纠纷,各贷款银行应向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提交声明保证、贷款银行办证人员的名单和签章以及核验印章样本用于备案。
二、预告登记流程
(一)购房人(借款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同时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备案)和同意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二)购房人(借款人)到贷款银行办理购房贷款,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同意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约定。
(三)购房人(借款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出具书面委托贷款银行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委托书、填写相关登记表格,并将登记所需的材料交给贷款银行进行核验。
(四)贷款银行通过登记机构系统中将本次贷款的抵押权预告登记事项完成网上申报(已具备条件的),然后将登记所需材料交贷款银行办证人员。
(五)贷款银行办证人员持登记所需材料到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完成并缴纳相关费用后,登记机构将付款凭证、加盖已办妥预告登记印章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以及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交贷款银行办证人员。贷款银行办证人员将上述材料带回贷款行并通知购房人(借款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回各自资料,并备好相关签收记录。
(六)贷款银行收执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予以发放贷款。
三、注销流程
(一)购房人(借款人)因清偿贷款需注销预告登记的,购房人(借款人)出具委托贷款银行办理注销手续的委托书。贷款银行先通过登记机构系统中将本次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事项完成网上申报(已具备条件的),然后出具还清证明和抵押权预告登记注销证明,将注销资料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交贷款银行办证人员。
(二)贷款银行办证人员持登记所需材料到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注销手续。
(三)购房人(借款人)因变更所购房屋等原因需要办理预告登记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相关变更证明。贷款银行核实后办理贷款抵押合同变更手续。然后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贷款抵押变更协议以及其他变更证明等资料交贷款银行办证人员。贷款银行办证人员通知购房人(借款人)一同到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变更手续。预告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并缴纳相关费用后,登记机构将加盖已办妥预告登记印章的贷款抵押变更协议、其他变更证明的原件以及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或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交贷款银行办证人员。贷款银行办证人员将上述资料带回贷款行并通知购房人(借款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回各自资料,并备好相关签收记录。
四、购房人(借款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贷款银行在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和抵押权设立登记时,应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作为登记材料一并提交给登记机构。
五、其他事项由购房人(借款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贷款银行自行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