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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善企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登记评估服务的通知

【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09]30号【发布日期】2009.02.03【实施日期】2009.02.0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应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切实减轻企业融资负担,现就改善企业房地产抵押贷款登记评估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房地产抵押登记收费标准

房管部门对企业非住宅抵押登记按每件330元收费;国土部门对企业土地抵押登记按原标准的50%收费,最高每宗土地收费不超过2000元。同时,暂停征收企业土地抵押交易服务费。

二、降低房地产中介评估收费标准

中介机构评估收费标准在现行实际收费额的基础上再下降50%。同一标的物超出有效期仍由同一评估公司重新评估的,实行按件定额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三、实行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通用共享制度

由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全市各银行机构通过推荐评审确定一批服务质量好、实际收费低的评估机构。企业可自主选择经评审确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评审确定的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在各银行间通用,同一标的物在有效期内在不同银行间贷款不再重复评估。坚持自愿评估的原则,凡抵押双方当事人对抵押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或经市场拍卖确认价值的房地产,其抵押物可以不予评估。

四、合理确定抵押物登记的有效期限

根据《担保法》抵押权与债权同时存在的规定,抵押物登记的有效期限应随贷款主合同的期限,期间(包括跨年度)不再重新办理登记和评估手续;抵押合同随相应的贷款合同执行完毕而自行终止。

五、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一站式”服务

市、区二级房产和国土管理部门在同级行政服务中心增设房产和土地登记“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房地产抵押登记在同一中心受理,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间,凡手续齐备的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部门要加强对抵押物权属关系及抵押合同的审查,确保抵押行为合法有效,保护双方当事人和第三方的利益。

江阴市、宜兴市可比照本通知精神制订实施办法。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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