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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文字号】宁国土资[2004]72号【发布日期】2004.02.20【实施日期】2004.02.2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区)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精简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9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我市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直接向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二、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一套(窗口领取)

2、《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但需提供原件核对)

3、双方确认的抵押土地使用范围图

4、银行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原件)

5、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一式三份,窗口领取)

6、共有土地使用者书面同意证明

7、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8、申请人出具的此地块无房产抵押的证明

9、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他项权利登记卡和证书上注明:实现抵押权时,当事人按实现时的出让金补交。

四、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2]110号)精神,房改房及私房占有的国有划拨土地抵押登记卡和证书不需注明补交出让金事项。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实施办法》(宁国土资[2003]2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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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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