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文字号】宁价房[2005]116号【发布日期】2005.04.21【实施日期】2005.05.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5]64号、苏国土资发[2005]89号)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市土地抵押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降低土地抵押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土地抵押交易服务收费改为按宗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
1 、土地抵押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2000元/宗。
2、土地抵押额在200-500万元(含500万元),4000元/宗。
3、土地抵押额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6000元/宗。
4、土地抵押额在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8000元/宗。
5、土地抵押额在3000万元以上,20000元/宗。
二、在抵押双方不变的前提下,同一宗地再次或多次抵押,按上述收费标准的50%收取土地抵押交易服务费。
三、土地抵押收费实行交易双方共同承担原则,各土地交易市场应严格按规定向当事双方收取,任何一方不得转嫁负担于另一方。
四、土地出让、转让、出租交易服务收费仍按南京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交易市场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价房[2004]247号)的规定执行。
上述新的收费标准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