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权抵押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文字号】宁价房[2005]116号【发布日期】2005.04.21【实施日期】2005.05.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5]64号、苏国土资发[2005]89号)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调整我市土地抵押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降低土地抵押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土地抵押交易服务收费改为按宗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

1 、土地抵押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2000元/宗。

2、土地抵押额在200-500万元(含500万元),4000元/宗。

3、土地抵押额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6000元/宗。

4、土地抵押额在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8000元/宗。

5、土地抵押额在3000万元以上,20000元/宗。

二、在抵押双方不变的前提下,同一宗地再次或多次抵押,按上述收费标准的50%收取土地抵押交易服务费。

三、土地抵押收费实行交易双方共同承担原则,各土地交易市场应严格按规定向当事双方收取,任何一方不得转嫁负担于另一方。

四、土地出让、转让、出租交易服务收费仍按南京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转发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交易市场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价房[2004]247号)的规定执行。

上述新的收费标准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