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1]87号【发布日期】2011.06.15【实施日期】2011.06.1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有序经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03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村金融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0〕128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包括农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土地、房屋、车辆、设备、股权等抵押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二、国土、住建、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车辆、设备、股权等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律、法规及省、市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向抵押权人发放他项权利证书。
三、市金融办作为淮安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向。
四、市金融办要与市国土、住建、工商、公安、财政、人行等部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抵押登记信息交流机制,定期就小额贷款公司抵押情况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互相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