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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抵押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1]87号【发布日期】2011.06.15【实施日期】2011.06.1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有序经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试点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103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村金融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0〕128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包括农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土地、房屋、车辆、设备、股权等抵押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参照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抵押登记。

二、国土、住建、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办理土地、房屋、车辆、设备、股权等相关抵押登记手续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律、法规及省、市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向抵押权人发放他项权利证书。

三、市金融办作为淮安市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向。

四、市金融办要与市国土、住建、工商、公安、财政、人行等部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抵押登记信息交流机制,定期就小额贷款公司抵押情况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情况互相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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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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