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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动产抵押工作改善信贷融资环境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字号】苏工商合[2009]116号【发布日期】2009.04.09【实施日期】2009.04.0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省农联社:

2008年,根据国家出台的《动产抵押登记办法》,我省及时出台了实施意见(苏工商合〔2008〕51号),对动产抵押人、抵押物、登记部门、申办流程等做出了明确规定。通过一年来的运转,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还存在社会知晓率不高、动产抵押融资工具作用发挥尚不充分等问题。为推动动产抵押工作更加有效开展,切实服务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现将有关事项强调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动产抵押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经济出现了企稳回暖迹象,但经济回升的基础尚不稳固,部分企业面临市场约束依然严峻。动产抵押是拓宽中小企业和个私经济融资渠道的重要手段,是拓展金融机构业务领域、改进金融服务的重要方式,也是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保增长促发展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在此关键时期,全省工商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动产抵押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将其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结合起来,将其与保增长促发展各项重大工作举措结合起来,坚定信心,主动作为,携手促进我省动产抵押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多措并举提高动产抵押社会认知度

一是广泛开展宣传。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制定宣传方案、编写宣传资料,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多角度、全方位宣传动产抵押工作,使企业、农业生产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真正意识到动产抵押是帮助其提高融资能力、增强发展实力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渠道。各金融机构也要通过日常工作,积极向客户尤其是企业客户宣传、推介动产抵押融资方式。

二是加大业务培训。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深入开展动产抵押登记培训工作,组织抵押双方学习《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提高抵押双方的法律意识,熟练掌握申办动产抵押登记的流程和相关知识。

三是拓宽惠及群体。在开展动产抵押过程中,既要着力帮扶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大力推动个私经济发展;又要注重扶持涉农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繁荣。

三、银政携手共拓动产抵押工作新局面

一是主动改进动产抵押登记工作。各级工商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规范工作要求,维护抵押双方相关权益;坚决杜绝申办工作中的推诿现象,不论抵押人属性、资产性质、标的大小,一视同仁地提供优质服务;积极为各级政府考核认定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开辟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绿色通道。

二是积极开展动产抵押融资工作。各金融部门要按照“积极主动、风险可控、适宜操作”的原则,加快制定动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要创新融资载体,简化融资审批程序,不断推出适合企业动产抵押的融资产品;要遵循“有保有压、区别对待”原则,主动给予基本面较好、信用记录较好、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或财务困难的企业融资支持;要密切跟踪监控动产抵押物价值变化,及时掌握抵押人经营状况,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三是增进部门合作,营造良好动产抵押融资环境。各级工商部门要主动开展与金融部门合作,加快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所获信息资料,积极向金融部门推荐管理科学、产品畅销、发展前景良好的优质企业,构架广阔银企合作桥梁与纽带。要定期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馈动产抵押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

请各地工商局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联合将此文转发给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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