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民政局【发文字号】大价发[2003]93号【发布日期】2003.08.25【实施日期】2003.08.2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市、县物价局,民政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婚姻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3]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省物价局、民政厅制定的婚姻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要求,我市执行统一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各婚姻服务部门对持有《大连市非农人口最低生活差额保证金领取证》,大连市《农村社会救济证》的当事人免收各项服务费。
表中所列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的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决定。
各婚姻服务部门应实行婚姻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分离,不得利用婚姻登记职能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开展婚姻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必须在服务窗口公布各项收费标准,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接此通知后速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附件:辽宁省物价局、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婚姻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