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发文字号】辽价函[2002]112号【发布日期】2002.11.13【实施日期】2002.11.13【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婚丧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涉外婚姻和殡葬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你中心有关涉外婚姻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按《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函[1995]25号)规定,你中心在对申请结婚的中、外籍人员婚姻状况进行调查时,根据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同,可收取婚姻调查费,每件100—300元。
二、按《辽宁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85号)规定,涉外婚姻档案需按一定等级长期保存管理,每对一次性收取婚姻档案保管费150元。
三、涉外婚姻登记及证书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四、你中心在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到省物价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本批复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本批复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