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发文字号】大价发[1996]97号【发布日期】1996.07.25【实施日期】1996.07.2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房地产局,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房产局(处):
为了规范房地产抵押过程中的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房地产抵押交易费标准由原抵押房产价值额的3‰至5‰,调整为房地产抵押实际贷款额的3‰至5‰,由抵押人承担。
2、同一处房地产如果在一年内多次抵押,其最初估价报年度内有效,不准重复收取估价费。
3、已收取房地产抵押交易费的,不准再收抵押登记费。如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4、各区、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抵押交易费在5‰之内,制定具体标准。
前发文与本文规定有抵触均按本文执行。
附:大连市内抵押贷款交易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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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0 │21-50( │51-100│101-200 │201-400 │401-800 │801-1500│1501-300│
│ │(万元│ 万元) │(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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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含)个 │4.40 │ 4.20 │4.00 │ 3.80 │ 3.60 │ 3.40 │ 3.2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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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含)个 │4.49 │ 4.29 │4.09 │ 3.89 │ 3.69 │ 3.49 │ 2.39 │ 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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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含)个 │4.57 │ 4.37 │4.17 │ 3.97 │ 3.77 │ 3.57 │ 3.37 │ 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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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含)个│4.66 │ 4.46 │4.26 │ 4.06 │ 3.86 │ 3.66 │ 3.46 │ 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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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含) 年│4.74 │ 4.54 │4.34 │ 4.14 │ 3.94 │ 3.74 │ 3.54 │ 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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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含) 年│4.83 │ 4.63 │4.43 │ 4.23 │ 4.03 │ 3.83 │ 3.63 │ 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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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含) 年│4.91 │ 4.71 │4.51 │ 4.31 │ 4.11 │ 3.91 │ 3.91 │ 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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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年 │5.00 │ 4.80 │4.60 │ 4.40 │ 4.20 │ 4.00 │ 3.80 │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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