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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作为抵押贷款的房屋财产评估后增值部分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文字号】大地税函[2001]21号【发布日期】2001.02.19【实施日期】2001.02.19【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瓦房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瓦地税发[2000]35号《关于企业作抵押贷款的房屋财产评估后增值部分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对文中所提出的问题现明确如下:企业在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时,由国家承认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财产作为抵押,对作为抵押贷款的房屋评估后,其增值部分如记入固定资产增加房产原值,则增值部分应缴纳房产税,否则,暂不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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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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