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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铁岭市政府【发文字号】铁政办发[2009]19号【发布日期】2009.04.24【实施日期】2009.04.2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抵押贷款收费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抵押登记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一)企业办理抵押贷款,除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所必须履行的法定登记外,不得随意要求其他任何登记和收费。抵押物的抵押权益登记有效期限应与贷款期限相一致。

(二)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可收取土地抵押登记费。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费标准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三)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其他收费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以外的物品作为抵押物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收取抵押登记费。

二、规范评估服务和评估收费

(一)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物需要评估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的评估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

(二)评估机构收费必须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向用户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以下收费规定(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1至附件3执行)。

1.土地评估收费按土地评估总额的2‰至O.05‰分档收取。

2.房产评估收费按房产评估总额的2.5‰至O.05‰分档收取。

3.机器设备评估收费,评估总额在50万元以下部分,在50元至1000元内商定收取;50万元以上部分按2‰至O.025‰分档收取。

(三)在贷款期限内,评估机构不得对抵押物重复进行评估并收费。企业以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再次进行评估的,其收费标准在不超过上述规定收费标准30%的幅度内计收。

(四)对抵押物进行评估,须以与贷款规模相适应的有效抵押物的评估金额为基数计取费用,不得采取扩大评估标的范围或虚高估价的方式多收费。

(五)抵押物所有权清楚,贷款企业和贷款银行对其价值双方认估,不再评估。贷款企业能提供证明抵押物当期价值有效文书的,贷款银行不得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三、公证、鉴证和保险应以自愿为原则

(一)对企业抵押及贷款合同不得强制进行公证、鉴证。如需进行公证、一鉴证,公证费和鉴证费由提出方支付。

(二)公证机构收取的公证费,抵押登记公证每件收取100元,贷款合同公证按标的额的5‰至O.25‰分档收取(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4执行)。

(三)对抵押物的保险应本着自愿原则,由贷款银行与贷款企业进行协商。

四、抵押登记部门应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并实行政务公开,对外公示办事制度、登记办法、登记程序、收费标准。抵押登记部门要进一步改善服务,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办证服务,为企业抵押贷款提供“绿色通道”,切实做到服务优质、快捷、高效。凡抵押登记手续齐备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物价局负责抵押贷款登记评估收费规定的协调和督办落实。各抵押登记部门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和收费标准,对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重复评估登记、扩大评估标的范围或虚高估价、乱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六、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企业抵押贷款收费情况做好经常性的检查工作,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对有关部门、单位不按本通知规定收费的,应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纠风办举报投诉,并拒绝不符合规定的交费。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严肃查处违规收费的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

七、本通知规定的贷款抵押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不仅适用于各类贷款人向银行机构的贷款抵押,同样适用于向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贷款人的贷款抵押。

附件:

1.宗地地价评估收费标准(略)

2.以房产为主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略)

3.机器设备评估收费标准(略)

4.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收费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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