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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贷款抵押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部门】鞍山市物价局【发文字号】鞍价发[2009]6号【发布日期】2009.02.11【实施日期】2009.02.1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继续执行担保收费标准的请示》(鞍置保字﹝2009﹞1号)收悉。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6﹞7号),同意你公司贷款抵押担保服务费收费标准仍按鞍价发﹝2007﹞40号文件执行。即:

一、普通住宅:1‰×贷款金额×贷款年限,担保费不足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二、非普通住宅和商业用房:2‰×贷款金额×贷款年限,担保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三、期房:在一、二基础上加0.5‰。

四、执行期限为二年。请你公司收文后,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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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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