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沈阳市物价局【发文字号】沈价发[2009]41号【发布日期】2009.07.21【实施日期】2009.07.2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沈阳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我市目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现状,为减轻中低收入贷款人的经济负担,使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更好地服务于群众,结合你公司执行试行标准的情况,现确定收费标准如下:
贷款担保期限1-5年,按贷款额的0.3%收取;
贷款担保期限6-10年,按贷款额的0.6%收取;
贷款担保期限11-15年,按贷款额的0.7%收取;
贷款担保期限16-20年,按贷款额的0.8%收取;
贷款担保期限21-25年,按贷款额的0.9%收取;
贷款担保期限26-30年,按贷款额的1%收取。
贷款担保服务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贷款担保服务费标准按贷款额的1.5%收取。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个人住房转让环节相关税收政策所确定的标准保持一致。
上述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