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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制定非普通住房个人购房贷款抵押担保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沈阳市物价局【发文字号】沈价发[2008]62号【发布日期】2008.09.05【实施日期】2008.09.0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确定非普通住房个人购房贷款抵押担保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目前我市非普通住房市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的贷款担保服务费标准确定为按贷款额的1.5%收取。

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暂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环节的税收政策》中确定的标准保持一致。

上述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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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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