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大连市商品交易所【发文字号】大商所发[2006]20号【发布日期】2006.03.13【实施日期】2006.03.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大连商品交易所修改豆粕期货合约的批复》(证监期货字[2006]43号)批准,我所决定自M0703合约起执行修改后的豆粕期货合约(见附件1)及其交割质量标准(见附件2)。
本次豆粕期货合约修改主要调整以下5项指标:
1.水分
水分由小于等于12.5%改为小于等于13%。
2.粗纤维
粗纤维由小于6%改为小于等于7%。
3.粗灰分
粗灰分由小于7%改为小于等于7%。
4.尿素酶活性
尿素酶活性由大于等于0.02mg/(min?g)且小于等于0.35 mg/(min?g)改为小于等于0.3 mg/(min?g)。
5.涨跌停板幅度
涨跌停板幅度由3%调整至4%。
M0703合约自2006年3月15日上市交易,其挂盘基准价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
1.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
2.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
大连商品交易所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1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 |
豆粕 |
交易单位 |
10吨/手 |
报价单位 |
元(人民币)/吨 |
最小变动价位 |
1元/吨 |
涨跌停板幅度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
合约月份 |
1,3,5,7,8,9,11,12月 |
交易时间 |
每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5:00 |
最后交易日 |
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
最后交割日 |
最后交易日后第4个交易日 |
交割等级 |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 |
交割地点 |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
最低交易保证金 |
合约价值的5% |
交易手续费 |
3元/手 |
交割方式 |
实物交割 |
交易代码 |
M |
上市交易所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附件2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 D001-2006
DCE QUALITY SPECIFICATION OF THE DELIVERY SOYBEAN MEAL
1.1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豆粕的质量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1.2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中所规定的豆粕是指以大豆为原料,以预压-浸提或浸提法取油后所得饲料用大豆粕,产地不限。
1.3 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
2 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有关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术语和定义的有关规定。
4 要求
4.1 感官性状:本品呈浅黄褐色或浅黄色不规则的碎片状、粉状或粒状,无发酵、霉变、非挤压性结块、虫蛀及异味异臭。
4.2 夹杂物: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夹杂物的有关规定。
4.3 标准品的质量指标:
项目 |
取 |
水分(%) |
≤13.0 |
粗蛋白质(%) |
≥43.0 |
粗纤维(%) |
≤7.0 |
粗灰分(%) |
≤7.0 |
尿素酶活性(以氨态氮计)[mg/(min·g)] |
≤0.3 |
注: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三项指标均以87%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
注: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三项指标均以87%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注: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三项指标均以87%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4.4 卫生标准: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5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包装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玉米、黄大豆2号交割细则》的规定执行,其它应符合GB/T
19541-2004中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运输和贮存的有关规定。
6 附加说明
6.1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6.2 本标准自2007年3月合约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