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大连市商品交易所【发布日期】2002.03.12【实施日期】2002.03.15【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会员单位: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大连商品交易所将修改豆粕期货合约,并对转基因及进口豆粕的交割做出规定,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豆粕期货合约的修改内容为:
1.取消豆粕期货合约中的交割替代品,合约中的“交割等级”条款相应由原来的“标准品及替代品见《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D001-2000)》,替代品对标准品的贴水为100元/吨。”修改为“标准品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D001-2002)》中规定的标准品”;
2.交割标准品的水份含量由原来的≤13.0%调整为≤12.5%;
二、以上修改于2002年3月15日挂牌交易的2003年3月豆粕期货合约开始执行;
三、对豆粕期货合约中转基因及进口豆粕的交割规定如下:
1.对于2002年3月1日(不含3月1日)前进口的豆粕,卖方货主须提交海关出具的对应商品在2002年3月1日前进口的证明、进口合同及相关报关单据;2002年3月1日后进口的豆粕,须按照《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检疫许可证”、进口合同及相关报关单据;
2.对于国产转基因豆粕,卖方货主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及《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标识,并提交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标识批准、备案材料等必要的证明文件;
3.对于进口转基因豆粕,须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及《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标识,并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及农业部出具的有关标识批准、备案材料;对于2001年6月6日前签订进口合同、2002年3月20日(不含3月20日)前进口的转基因豆粕,不需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特此通知。
附件一: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修改后)
二: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D001-2002)(修改后)
二00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一:
交易品种 |
交易单位 |
报价单位 |
最小变动价位 |
涨跌板幅度 |
合约交割月份 |
交易时间 |
最后交易日 |
最后交割日 |
交割等级 |
交割地点 |
交易保证金 |
交易手续费 |
交割方式 |
交易代码 |
上市交易所 |
豆粕 |
手(10吨/手) |
人民币 |
1元/吨(10元/│手)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 |
1,3,5,7,9,11 |
每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5:00 |
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
最后交易日后第4个交易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
标准品符合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D001-2002)>>中规定的标准品 |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
合约价值的5% |
3元/手 |
集中交割 |
M |
大连商品交易所 |
附件二: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 D001-2002(修改后)
DCE QUALITY SPECIFICATION OF THE DELIVERY SOYBEAN MEAL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豆粕质量指标与分级标准。
1.2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中所规定的豆粕指以大豆为原料以预压-浸提或浸提法取油后所得饲料用大豆粕,产地不限。
1.3本标准适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期货合约交割标准品。
2.检验与测定标准
2.1有关饲料用大豆粕检验按照GB5490-5539的有关规定执行。
2.2有关水份、粗蛋白、粗纤维、粗灰分的检验,按照GB6432-6439的有关规定执行。
2.3脲酶活性的检验按照GB8622的有关规定执行。
3.感官性状
3.1呈浅黄褐色或淡黄色,色泽一致。
3.2呈不规则的碎片状、粉状或粒状。
3.3无发酵、霉变、非挤压性结块、虫蛀及异味异嗅。
4.夹杂物
不得掺入饲料用大豆粕以外的物质,若加入抗氧化剂、防发酵剂等添加剂时,应做相应说明。
5.质量指标
5.1标准品的质量指标见表1。
表1
┌─────┬─────┬─────┬─────┬─────┬─────┬─────┐
│品级 │质量指标 │粗蛋白≥ │粗纤维< │粗灰分< │水份≤ │脲酶活性 │
├─────┼─────┼─────┼─────┼─────┼─────┼─────┤
│标准品 │ │43.0% │6.0% │7.0% │12.5% │0.02-0.35 │
└─────┴─────┴─────┴─────┴─────┴─────┴─────┘
5.2 各项质量指标含量均以87%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5.3以上各项指标必须全部符合相应品级的规定。
5.4脲酶活性定义为在30±5℃和ph值等于7的条件下,每分钟每克大豆粕分解尿素所释放的氨态氮的毫克数。
6.卫生标准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大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