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林业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创新林业投融资体制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丹东市政府【发文字号】丹政办发[2007]4号【发布日期】2007.02.06【实施日期】2007.02.0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为创新林业投融资体制,解决林业投融资难问题,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改革成果,引导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地开展以林权抵押为核心的林业投融资业务,促进金融与林业协调发展,现就全面推进我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加快金融服务创新,实施林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意义

丹东市是辽宁省森林资源大市,林业在全市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促进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与林农致富有着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前景。当前,全市实施的集体林权改革和林业投融资改革,为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以林权抵押为核心的林业投融资业务,拓展金融业务,提高经济效益创造了条件,也给金融机构与林农合作带来新的机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是适应集体林权改革,加快林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推进森林资源资产化经营、市场化管理的必然趋势和拓展银行业务的有益尝试,对丹东林业、金融业互惠共赢,实现林业增效,林农增收,金融机构增加活力,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二、把握政策,界定林权抵押贷款范围

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样式的《林权证》,且无权属纠纷的商品林、重点公益林和一般公益林的林木资产所有权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宜林荒山、宜林荒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标的物。权属不清、存有争议、已经抵押的森林资源和特殊公益林,不能用于抵押贷款。同时,以集体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人必须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所有的林木资产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经有批准权限的机关审批同意。

三、规范操作,开展多种方式的林权抵押贷款

(一)大力开展小额林权抵押贷款。林权所有者可直接以《林权证》提供抵押,向金融机构借款。具体程序为,已取得《林权证》的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经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将《林权证》、承包转让合同等有关资料送交县或市林权登记管理中心,经审核无误后,由县或市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核发林木他项权证,金融机构收到他项权证等有关材料后,依照抵押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二)规范推进数额较大的林权抵押贷款。具体程序为,贷款人申请,金融机构审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权证》、承包或转让合同等有关材料审核后,申请贷款人委托金融机构认可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林木、林地资产评估,办理他项权证,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银行发放贷款。

(三)鼓励担保机构参与林权贷款。林权所有者以《林权证》向专业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由担保机构为林权所有者提供贷款保证,银行发放贷款。担保机构按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担保费。具体程序为,贷款人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向担保机构出具相关文件;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对担保项目进行核实(含担保机构对贷款人提供的反担保资产进行评估);核实无误各方同意后,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合同;金融机构向贷款人发放贷款,担保机构收到金融机构放款通知后履行担保责任。

(四)积极尝试其他形式的林权贷款。积极推进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农合作经济组织、“公司+基地+林农”、林农自主联合等其他形式的林权抵押贷款。鼓励企业与林农合作开展营林造林、发展林地经济或其他经济发展项目。其程序为合作贷款人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对合作贷款人进行审查,以其经过评估的自有资产或林农林权作为抵押,合作贷款人与金融单位签订借款合同,金融机构按贷款合同发放贷款。

四、搞好服务,构建林权抵押信贷平台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按照林业和金融业的特点及运行规律,探索建立既方便金融机构拓展支林信贷业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又适应林业生产经营者和林农实际需要的林业信贷平台。充分发挥林业行业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深化林业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改革,切实加强对抵押森林资源的确权登记、评估、流转和采伐等环节的管理。

(一)加快推进与林权抵押贷款融资业务相关的配套改革。要抓紧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尽快成立和完善林权登记管理机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林权流转平台和林业信用协会,为林权抵押贷款融资提供基础保障。

(二)加强林权登记和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林权抵押物合法性审核制度、林权流转变更登记管理制度、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制度等。履行“一个确认、四个承诺”制度。即确认林权证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承诺在抵押贷款期间,对抵押的森林资源进行以木材生产和发展林下产业为目的的经营,未经办理抵押业务的银行同意,林业部门不得开具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对多个宗地合办一个林权证的要根据抵押需要分册发证;各级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有效减少乱砍滥伐、火灾及病虫害的发生。

(三)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和备案。评估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业务准则,进一步规范评估操作行为,不断提高评估工作质量。评估机构要简化评估手续,降低评估收费标准,减轻贷款人负担。

(四)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权登记、林权抵押审核、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对在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审核和评估过程中出现重大疏漏、弄虚作假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五)规范森林资源资产流转行为。要认真研究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和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为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提供服务平台。

(六)根据《担保法》规定,建立符合林业和农村实际的信用担保体系,并争取设立多种形式的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贷款担保基金;研究制定国家工作人员担保制度;依托农村各类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林业中小企业和林业经营大户,成立林业专业担保机构;探索建立以林业中小企业、林业经营大户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组织,逐步形成林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提升信贷支农的整体效益。

(七)建立健全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完善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制度。对信用户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化、额度放宽、服务优先和利率优惠等政策;对有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贷款人将采取通报、媒体曝光、停贷等措施进行制裁,直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切实做好抵押物的处置工作。对林改到位、产权明晰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引导其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推行以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的林木采伐利用政策。贷款逾期时,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切实做好抵押物的处置工作,符合采伐条件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促进信贷资金及时回收。

五、发挥优势,加大林业信贷投入力度

各县级人民银行要根据当前林业发展特点,制定对林业信贷支持的实施意见,综合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利率和窗口指导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贯彻落实林业信贷政策,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促进森林资源培育和林业产业发展;要做好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资金支持试点工作,促使其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其点多面广、熟悉农村及林业的优势,同时,还要用好支农再贷款,使其成为县域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主力军;各商业银行要利用各自业务优势,整合金融资源,采取有效措施,开拓林业信贷业务,加强授权授信管理,配备和充实农村基层一线信贷人员,加大对林业信贷投入,逐步提高全市林业贷款在贷款总额中的比重;要根据林木、林地资源资产质量状况合理确定抵押率,但最高不得超过60%;要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简化贷款手续,完善对林业信贷的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六、试点探索,认真开展森林保险工作

森林保险作为增加林业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机制,不仅有利于林业生产经营者在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林业稳定发展,而且通过保险可减少林业信贷风险。各县(市)区应成立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和保险公司组成的工作协调小组,研究制定森林保险试点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森林保险按照低保税、低保额、保成本的原则,在考虑林业生产经营者和保险公司双方承受能力基础上,确定不同灾害、不同损失程度的保险费率和保额。林业部门要研究制定不同灾害的鉴定标准、方法和程序,由简入繁,先易后难,逐步扩大保险面,促进林业生产经营者做好防灾防损工作,有效降低保险标的损失率和幅度,分散信贷风险压力,为金融机构加大林业贷款投入提供支持。要以林业企事业单位、造林大户和申请林权抵押贷款人为主要试点对象,逐步带动农户参与担保。同时,借助媒体广泛宣传森林保险的意义和知识,提高林业生产经营者投保的积极性,为开展森林保险试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七、加强领导,建立组织协调工作机制

为做好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市政府成立丹东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林业工作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林业工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林业局局长、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行长、银监会丹东监管分局局长、市财政局长、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农业发展银行丹东市分行行长、工商银行丹东市分行行长、农业银行丹东市分行行长、中国银行丹东市分行行长、建设银行丹东分行行长、交通银行丹东分行行长、光大银行丹东支行行长、招商银行丹东支行行长、丹东市商业银行行长、省农村信用联社丹东办事处主任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分别由市林业局局长、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行长担任,副主任由人民银行丹东市中心支行分管副行长、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全市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政策制定、组织落实和监督评价;负责与省市相关部门业务事项沟通协调;负责收集、推荐贷款项目,推荐信用担保机构或担保人;负责做好贷款人和金融机构之间资金需求与供给等方面的信息交流;协助贷款人做好抵押贷款的申请,抵押标的物的初审、评估、抵押合同的签订,抵押登记的申请及抵押物占用管理情况的收集等;负责建立市林业部门、财政部门、金融和保险机构定期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制定和出台市林权贷款工作激励和约束方面的政策规定;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