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盘锦市政府【发文字号】盘政发[2010]24号【发布日期】2010.10.21【实施日期】2010.10.2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滨沿海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我市中小企业贷款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抵押贷款登记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9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办理抵押贷款登记收费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企业办理抵押贷款,除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所必须的法定登记外,不得随意要求其他任何登记和收费。
二、办理不动产登记按件收费,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企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可收取土地抵押登记费,每宗地收费标准为650元;企业以建筑物所有权作为抵押物的,房产管理单位可收取建筑物抵押登记费,住宅登记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建筑物登记收费标准每件550元;企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以外的物品、权利作为抵押的,不得收取抵押登记费。
企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每次只收取工本费10元,不得再收取抵押登记费。
三、办理抵押贷款,登记部门不得要求对抵押资产进行评估;债权人或担保人需要评估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债权人、担保人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的评估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上级银行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在贷款期限内,评估机构不得对抵押物重复进行评估收费,企业以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再次进行评估的,其收费标准不超过上期规定收费标准的30%。
对办理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如抵押物所有权清楚,贷款企业和担保机构对其价值双方认估,不再评估。
评估机构必须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向用户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按市政府《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盘政办发〔2001〕96号)执行。
四、办理抵押贷款登记,登记部门不得强制进行公证、鉴证。如债权人需要进行公证、鉴证,公证和鉴证费由提出方支付。公证、鉴证机构收取的公证、鉴证费,收费标准按《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盘政办发〔2001〕96号)执行。
五、对抵押物的保险应本着自愿的原则,由贷款银行、担保机构与贷款企业进行协商议定。
六、相关部门办理抵押手续时限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对续押的已办理过抵押登记手续的,重新办理抵押手续不应超过三个工作日。
各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要向用户公示抵押贷款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接受用户监督和价格部门检查。登记部门要切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登记手续,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责成价格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抵押贷款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县、区及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原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一律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