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字号】厦工商合[2013]1号【发布日期】2013.04.27【实施日期】2013.04.2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59号),进一步规范本市拍卖企业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我局研究制定了《拍卖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下称拍卖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拍卖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第59号令)及《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贯彻〈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工商市【2013】90号),结合本市拍卖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凡拍卖企业首次在我市辖区内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标的展示日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拍卖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下列书面资料:
(一)拍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拍卖师名单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具备公物拍卖指定拍卖人的批文或文物拍卖许可证书的复印件。
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拍卖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上述资料建立拍卖企业基础数据库,拍卖企业再次举办拍卖活动时上述资料如无变更不必重复提交。上述资料如有变更的,应当及时将变更事项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提交变更后资料。
第二条 拍卖企业在我市举办拍卖活动,应当于拍卖标的展示日之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如下:
(一)《拍卖企业拍卖活动报备表》;
(二)拍卖公告复印件;
(三)拍卖标的清单;
提交《拍卖企业拍卖活动报备表》时,以下为必备内容:
(一)拍卖会名称、时间、地点;
(二)主持拍卖的拍卖师姓名和资格证号;
(三)拍卖公告发布的日期和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拍卖标的展示日期。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活动结束后七日内将下列材料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一)竞买人名单;
(二)成交清单;
(三)拍卖成交确认书(备案联);
(四)填写完整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拍卖笔录复印件;
(五)拍卖未成交的,应当说明未成交的主要事由。
为简化备案手续,允许拍卖企业通过电子资料网上备案方式完成上述拍卖活动备案,同时拍卖企业可将拍前拍后纸质备案材料统一装订成册于拍卖后七日内一次性向备案机关提交。?
第三条 拍卖企业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通过报纸或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拍卖的时间、地点;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四)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之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标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两日。
第四条 拍卖企业应当在拍卖现场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电话。
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时制作的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拍卖成交后,拍卖企业应当场与买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照拍卖成交确认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清楚。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现场监管的,拍卖企业应当向到场监督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及工作条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人员到拍卖现场有权要求拍卖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
(一)《拍卖须知》;
(二)竞买人名册及号牌;
(三)拍卖标的清单及有关证明;
(四)拍卖标的底价;
(五)拍卖师资格证书;
(六)现场监督工作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为了更好地管理拍卖档案,拍卖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拍卖档案,应当配备相对稳定的拍卖档案管理人员及相应的保管档案的场所及各种软硬件设施,依法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五年,以备查找及检查。
拍卖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备案档案;
(二)委托人及标的材料:委托人(代理人)身份证明、书面委托拍卖合同、证明拍卖标的是委托人所有或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财产权利)的材料、证明拍卖标的依法在拍卖前需经审批或许可已经获得依法审批或依法鉴定、许可的材料等;
(三)竞买人材料:竞买人(代理人)身份证明、书面竞买合同等;
(四)其他材料:拍卖现场完整视频资料、帐簿、其他材料等。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拍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工商合[2004]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