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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公安厅【发文字号】云财行[2005]33号【发布日期】2005.03.18【实施日期】2005.01.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 为了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建立并规范全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根据《云南省禁毒人民战争实施方案(2005-2007年)》和《云南省禁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举报受理机构,对外公布举报方式和举报电话。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举报:

(一)吸毒;

(二)贩毒;

(三)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四)非法贩卖国家管制的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

(五)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六)制造、加工毒品厂(点);

(七)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

第五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新吸毒人员或复吸人员,每查获1名奖励80元。

(二)举报贩卖鸦片、海洛因、氯胺酮、吗啡、大麻、可卡因、苯丙胺类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进行奖励:

1.10克以下,每案奖励300元;

2.10-50克(含50克),每案奖励400元;

3.50-100克(含100克),每案奖励500元;

4.100-500克(含500克),每案奖励1000元;

5.500-1000克(含1000克),每案奖励2000元;

6.1000-3000克(含3000克),每案奖励3000元;

7.3000-5000克(含5000克),每案奖励5000元;

8.5000-10000克(含10000克),每案奖励1万元;

9.10000-50000克(含50000克),每案奖励5万元;

10.50000-100000克(含100000克),每案奖励10万元;

11.100000克以上,每案奖励30万元。

(三)举报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进行奖励:

1.1000克以下,每案奖励1000元;

2.1000-5000克(含5000克),每案奖励2000元;

3.5000-10000克(含10000克),每案奖励3000元;

4.10000克以上,每案奖励5000元。

(四)举报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每缴获1吨奖励500元,其中缴获氯化钯,每千克奖励5000元;缴获麻黄素类,每千克奖励100元。

(五)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每铲除罂粟200株或大麻1000株,奖励200元;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每缴获1吨奖励200元。

(六)举报非法制造加工毒品厂(点),每捣毁一个奖励10万元。

(七)提供在逃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奖励1万元;提供悬赏通缉的重大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按照相关规定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一条以上的,按照奖励标准分别发放奖励资金。

第七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毒品违法犯罪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1目、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奖励资金,由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查处(破)地的县级财政安排;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第2目、第3目规定的奖励资金,由州市级财政安排;其他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

前款规定应当由县级或州市财政安排的奖励资金,举报人向上级公安机关举报的,由接受举报的同级财政安排。

毒品危害严重县(吸毒人数超过1000人;年破获贩毒案件数超过100件)以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属县级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每年超过10万元的,超过部份由省级财政予以安排。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年度终了一个月内由县级财政报送州市财政审核汇总,于1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核后,于20个工作日内安排下达。

第九条 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在案件查证属实或破案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定。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公安机关负责,各级财政承担的举报奖励资金兑现由同级公安机关审批。州市、县查处(破)案件后,应当由省级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逐级汇总上报省公安厅审批;县级查处(破)案件后,应当由州市级承担的奖励资金,由县级公安机关上报州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各级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回复办案单位,办案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给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属省、州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经省公安厅、州市公安局审批通知后,先由负责查处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专用凭证》支付给举报人。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省公安厅、州市公安局应当将上一季度应由省、州市级财政承担的奖励资金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州市财政局,省级奖励资金经省财政厅审核,于15个工作日内下拨州市、县财政,州市奖励资金经州市财政局审核,于15个工作日内下拨县财政。州市、县财政在收到上级财政下拨的奖励资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同级公安机关。

《举报毒品违法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应当在《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及填发单位。

举报人直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写出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也可提供本人或其委托人开户银行帐号,由公安机关将奖金划入指定帐号。

第十三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公安机关作为保密件保管。领取奖金款项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专款专用。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第十八条 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情况或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的方式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获取奖励,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和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重要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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