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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的通知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石食药监办[2011]159号【发布日期】2011.07.07【实施日期】2011.07.0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市餐饮化保执法大队: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11]242号)精神,防止个别餐饮服务提供者擅自经营河豚鱼,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要求如下:

一、在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前,严禁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

二、加大对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营河豚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禁用河豚鱼的宣传教育,使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广大消费者了解食用河豚鱼的危险,进一步增强自我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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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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