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文字号】石食药监办[2011]159号【发布日期】2011.07.07【实施日期】2011.07.07【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市餐饮化保执法大队: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11]242号)精神,防止个别餐饮服务提供者擅自经营河豚鱼,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要求如下:
一、在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前,严禁任何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鲜河豚鱼。
二、加大对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营河豚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禁用河豚鱼的宣传教育,使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广大消费者了解食用河豚鱼的危险,进一步增强自我防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