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4]111号【发布日期】2004.07.16【实施日期】2004.07.16【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条例》实施重要性的认识
婚姻登记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家庭幸福和社会文明进步。《条例》的颁布实施,适应了新时期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婚姻登记制度,突出了以人为本,责任自负的原则,有利于保障公民婚姻自由;简化登记手续,方便公民登记,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登记;明确了政府公权和公民私权的界限,把公民的权力归还公民,既体现了民事法律行为责任自负、意思自治的最大民主,也体现了公民权利的最大自由,更体现了政府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坚持执政为民的宗旨,是政府部门重视社会事务管理、搞好公共服务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其基本内容和改革精神,全面掌握各项规定和要求,不断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
二、认真做好婚姻登记体制的改革工作
按照《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这是我国婚姻登记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为此,对我区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规范如下:
(一)在城市,婚姻登记集中在市辖区民政部门,对外称“××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在农村,按照“集中为主,分散为辅”的原则,在县级民政部门集中登记,对外称“××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对于少数经济条件较差、交通不便利、地域范围较大的县(市),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在中心乡(镇)设点办理婚姻登记。县(市)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对外称“××县(自治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原则上每个县设立的婚姻登记处不超过4个。
以上各项婚姻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必须在2005年年底以前完成。自治区民政部门应将重新确定的全区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开。
三、要为婚姻登记机关创造良好的环境
婚姻登记作为国家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民事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是政府为民服务的一个重要窗口。各地都要努力解决婚姻登记人员编制、办公场地、办公经费和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婚姻登记机关所需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或调剂解决,所需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婚姻登记处应当有专门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每个登记处至少要有3—4间办公室,包括不小于40M2的办证大厅、颁证大厅和不小于20M2的技术处理室和档案室,做到宽敞、庄严、整洁。各地要确保必要的经费和办公设备。
各地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婚姻登记员专职队伍,必须人员固定、业务熟悉、工作专职。自治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婚姻登记员的专业培训,要创造条件,建立科学合理的婚姻登记信息网络系统。2005年实现涉外婚姻登记数据与全国联网,并力争实现全区的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数据联网。
四、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条例》的具体规定,为符合结婚或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的法定程序,是政府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解除进行依法确认的制度。各地在贯彻《条例》过程中,必须切实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加强登记管理,取消各种搭车收费、变相收费,要公开执法依据和工作程序,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严格区别依法登记和婚姻服务的界限,坚决取消任何非自愿收费服务项目,包括促使当事人不得不“自愿”接受的收费服务项目。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婚姻登记证件工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五、加强印章刻制和证件的管理
按照《规范》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印章实行统一样式、统一规格,与婚姻登记机关名称一致。每个婚姻登记处必须具备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各一枚。专用印章和钢印为圆形,直径35mm,中央刊“★”,“★”外围刊婚姻登记处所属民政局名称,如“××县(自治县、市)民政局”或“××市××区民政局”,“★”下方刊“婚姻登记专用章”;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专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记处序号。各地应按照国家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并将印章的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民政部门备案。
2004年全国已经启用新版婚姻登记证件,新版婚姻证件由专用印钞纸和专用油墨印制,具有多处防伪标识,且一证一号。从2004年8月1日起,全区启用新版婚姻登记证件,旧式婚姻登记证件同时停止使用。婚姻登记证件作为证明当事人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书,由民政部监制,其管理使用有严格的要求。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情况上报领用计划和登记使用统计报表,严禁使用非法印制和假冒的婚姻登记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