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长春市物价局【发文字号】长物价[2000]14号【发布日期】2000.02.01【实施日期】2000.02.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长春市婚姻登记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民政部《关于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搭车”收费的通知》精神,促进婚姻管理职能与婚姻服务职能分离,规范婚姻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满足婚姻当事人的需要,现就规范婚姻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级婚姻服务中心开展婚姻服务必须坚持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婚姻服务项目应由当事人自主选定、严禁强行服务,不得把接受服务作为婚姻登记条件。
二、婚姻登记服务收费标准暂按政府指导价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
1.代写法律文书收费标准每对20元。
2.婚姻证件照像服务价格,1寸彩色双人照15元(四张)、2寸彩色双人照20元(四张)。
3.发证仪式摄影(彩色照片、立拍立现)每对20元。
4.发证仪式摄像(含120分钟录像带一盘)每对50元。
5.婚姻档案入网查询费,每对30元。
6.委托离婚调查服务费每对30元。
7.婚前教育每对2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为收费上限,婚姻服务中心在开展服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下浮动。
三、各级婚姻服务中心要按照明码标价的要求,将婚姻服务项目及服务收费标准上墙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四、各级婚姻服务中心在收费前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接受物价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