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0]82号【发布日期】2000.08.22【实施日期】2000.08.2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后,我省城市房地产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实行了登记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1996年第2次常务会议有关议定,对城市房地产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开展了登记。同时,我省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章规定也对城市房地产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实施了登记管理。这种多头进行登记的状况影响了对房地产的统一规范管理,易造成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的混乱,不利于维护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和有效保护房地产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做好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保证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规范有效地进行,现就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凡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进行抵押的,抵押登记一律按《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28号令)的有关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今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负责对该项抵押进行抵押登记。
二、1996年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城市房地产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的抵押登记仍继续有效。
三、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的管理,要与有关银行密切配合,保证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的顺利进行。在登记工作中,必须认真核查房地产产权、产籍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房地产所有权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