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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销售自建房提供抵押贷款担保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发文字号】新计价房[2001]458号【发布日期】2001.04.11【实施日期】2001.05.01【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物价局:

近年,为扩大内需、激活房地产市场,国家出台了许多政策,其中房产抵押贷款政策对住房消费发挥了巨大作用。鉴于房产抵押贷款政策性强、手续复杂,在为开发商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的同时,也增加了开发商的工作量和信用负担。为规范收费行为,经请示国家计委,并考虑自治区实际,决定对开发商应银行的要求在对其所售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贷款提供不可撤消的全程贷款担保时,可按借款人实际贷款额的3‰收取房产抵押贷款担保服务费,其中对于每笔房产抵押贷款,其担保服务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计算,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提供的服务为:不可撤消的全程贷款担保,代办房产抵押贷款手续(包括表格、资料等相关费用)。对不提供以上服务的不得收费。以上收费仅限开发商在销售自建商品房时的担保活动。开发商也可依自身的营销策略自主决定降低或免收此项担保服务费。开发商在与借款人签订抵押贷款售房合同前必须预先告之担保服务内容和担保服务费标准,否则不得收取该项费用。

以上担保服务费标准为试行标准,待国家规定出台后,按国家规定执行。各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必须到当地政府价格主管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本文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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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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