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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土地使用权转让、联营、出租、抵押登记暂行程序

【发布部门】海南省国土局【发布日期】1990.11.20【实施日期】1990.11.2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申请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联营、抵押时,当事人应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国土局申请。

1.提交转让、出租、联营、抵押该块土地的申请书。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要说明转让方式,如出售、赠与、交换、继承等。

2.提交该块土地有关的合法证件和材料。

(1)土地使用权批准证件;

(2)城市规划许可证;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原批准用地红线图以及拟进行部分转让或分割转让的地块的红线图;

(5)建筑物、附着物产权证明;

(6)该块土地开发投入资金结算报表和土地使用情况说明(抵押行为或属于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联营、抵押等可免交这项材料);

(7)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转让或出租、联营、抵押合同;

(8)以土地连同地上物一起转让、出租、联营、抵押的,要提交地上物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核准、审批

1.属于有偿使用土地的,市、县国土局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填好核准表,并作出核准意见。

2.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联营、抵押的,要填好审批表,按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逐级上报人民政府审批。转让、出租、联营的,要由原土地使用者与市、县国土局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确定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和应补交的出让地价款额。市、县人民政府上报转让、出租、联营报件时,要同时报送市、县国土局与原用地者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交费

经核准或批准后,有偿使用土地的转让方或出租方、联营甲方、抵押方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向市、县国土局缴交增值费、土地管理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联营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款和土地管理费。

四、登记

按规定付清各种土地费用后,由市、县国土局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更换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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