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南省国土局【发布日期】1990.11.20【实施日期】1990.11.20【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申请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联营、抵押时,当事人应持下列材料,向市、县国土局申请。
1.提交转让、出租、联营、抵押该块土地的申请书。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要说明转让方式,如出售、赠与、交换、继承等。
2.提交该块土地有关的合法证件和材料。
(1)土地使用权批准证件;
(2)城市规划许可证;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原批准用地红线图以及拟进行部分转让或分割转让的地块的红线图;
(5)建筑物、附着物产权证明;
(6)该块土地开发投入资金结算报表和土地使用情况说明(抵押行为或属于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联营、抵押等可免交这项材料);
(7)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转让或出租、联营、抵押合同;
(8)以土地连同地上物一起转让、出租、联营、抵押的,要提交地上物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二、核准、审批
1.属于有偿使用土地的,市、县国土局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填好核准表,并作出核准意见。
2.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联营、抵押的,要填好审批表,按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逐级上报人民政府审批。转让、出租、联营的,要由原土地使用者与市、县国土局先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确定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和应补交的出让地价款额。市、县人民政府上报转让、出租、联营报件时,要同时报送市、县国土局与原用地者签署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交费
经核准或批准后,有偿使用土地的转让方或出租方、联营甲方、抵押方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向市、县国土局缴交增值费、土地管理费。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联营的应按规定补交地价款和土地管理费。
四、登记
按规定付清各种土地费用后,由市、县国土局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更换土地使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