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南省物价局【发文字号】琼价费管[2011]102号【发布日期】2011.03.18【实施日期】2011.03.18【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地地交易服务费收费问题的请示》(市价字[2010]23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海口市土地交易中心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提供服务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收费项目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服务费”,其收费标准为:
1.土地抵押额1000万元(含1000万)以下的按抵押额的0.7‰收取;
2.土地抵押额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土地抵押额的0.35‰收取;
3.土地抵押额超过一亿元的(不含一亿元),超过部分不收费。
以上标准按分档累进计算,每宗最低收费50元。
二、收费单位须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收费收入使用规定的票据,依法纳税,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三、各市县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服务的可参照执行。
四、本批复自发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琼计价管[2001]8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