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口市物价局【发文字号】市价字[2000]146号【发布日期】2000.11.14【实施日期】2000.11.14【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口市土地交易所:
报来《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继续收费的请示》收悉,报经省发展计划厅批复如下:
一、土地使用抵押登记属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其收费(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和证书费等)应按照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税务厅《关于〈海南省土地登记收费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琼价费字(1993)15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根据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贸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琼价费字(2000)121号)规定,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应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计收,即:每平方米0.10元,其中权属调查费0.05元,地籍测绘费0.05元。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地籍测绘费。
原试行收费标准停止执行,请按上述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